《通书》云:“凡修造,必身命年月方向皆利,则修作吉。如或不利而又不得不作者,则当迁居,自所迁之处视所之方为吉可也。如年命利作兑不利作震,则当迁居而东,即居于东,则自其居视所作之方,昔为震者,今为兑矣。自此作之,则无不可。
“论作方终始,凡所作止在一宫,选择固易,如连跨数宫,有吉有凶,则当于吉宫起工,自此连入不利宫,殊无害也。若兴造月日利而工作未办,则略起造以应日时,自此接连以作之,固无不可也。及其毕工,须归福德之方,吉。
“论取土方道,太岁三煞官符大小月建等,忌取土,若远隔百步之外,目所不见,则不问方道。
“论清明前后修墓法。凡已葬墓堂,或加土,或种树,或砌祭台,或破坏修整,宜于寒食清明之间鸠工修作,不论山向年月日时。按《荆楚记》,寒食系冬至后一百零五日,以古历平气计之,清明在冬至后一百零六日半,寒食乃清明前二日也。魏时寒食亦是三日。
“论竖造宅舍,大寒五日后择日拆屋起手,立春前择日竖造完工,不忌开山立向年月克山家及岁月诸凶神,谓之岁官交承。如已过立春后,年月凶神方位已定,不可修作。如方位无凶神,修作无妨。”
论安葬择大寒五日后立春前,先择日破土,又择日安葬,不忌开山立向年月日时克山家诸凶神,要于立春前依时谢墓,或于来年寒食清明节加土谢墓。
“论凶葬法。凡人初死,乘凶葬之,虽值凶神亦不为害。今人尽三日之内,或一旬之内,并不问开山立向年月,但择日破土,尽一日之内成败,俟凶神过方,加土谢墓。”
右权法,世多用之,虽属变通而亦有理。利用之道于斯备矣。 |